事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注销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辐射安全许可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
适用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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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环境保护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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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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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460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228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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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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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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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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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辐射安全许可不再使用,需要申请注销的。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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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辐射安全许可注销申请(原件);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A4纸打印)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辐射安全许可注销申请(原件);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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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窗口受理--资料审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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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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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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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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