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房屋转让业务-商品房转让,个人购买商品房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职权 |
办件类型 |
网上预审窗口即时办结事项 |
权力来源 |
中央或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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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处(科)室 |
白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转让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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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冬天;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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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1601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1600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网上备案,发放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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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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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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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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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要件齐全,真实有效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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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01.公产证(原件、复印件)
0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张)
0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2、3、4、5、16页)
04.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05.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本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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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公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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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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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物权法》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第2款: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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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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