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本级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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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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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周一到周五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一到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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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671582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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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8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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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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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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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具备以下条件并符合法定形式即可办理:1、通车试运营2年后;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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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通车试运营满2年以上证明;3、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的证明;4、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的工程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证明;5、竣工文件;6、依法须单项验收的档案、环保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7、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8、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的报告。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2、3、4、5、6、7、8为原件其它为复印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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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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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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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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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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