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新增)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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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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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周一到周五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一到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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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998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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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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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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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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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经 营方案;(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五)许可前现场核查,受理申请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两名以上有关人员 对申请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 行实地查验。 |
数量限制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并根据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市场供求状况,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规模等,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数量,并适时调整,保持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在许可时不得承诺许可期限内不增加或者减少出租汽车数量。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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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申请表。2、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申请材料核对表。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经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7、经营场所为申请人所有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8、停车场地为申请人所有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9、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0、企业章程文本。11、银行出具的运营资金证明。12、经营方案文本(经营方案应明确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经营可行性报告、管理和服务承诺)。13、运营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受理制度、运营服务规程、培训教育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劳动定额管理制度、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劳动保障制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客运服务制度包括服务规程,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岗位责任制,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14、企业内设管理机构的登记表格15、企业管理人员的登记表格。16、管理人员经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证明(企业自己组织考核)。1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复印件:3、4、5、7、8、9、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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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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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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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定:申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经营方案;(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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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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