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日取水量100立方米以上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取用地下水(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以外)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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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水利局 |
责任处(科)室 |
白城市水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水利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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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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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5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215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白城市水利局批复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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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申请受理审查3个工作日;2、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取水情况特殊、复杂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1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 |
法定时限 |
1、申请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2、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取水情况特殊、复杂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 |
附加说明 |
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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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3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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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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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以外,城市建成区内取用地下水的。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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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取水许可申请提交材料:1、《取水许可申请书》。2、取水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需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利害关系说明材料(双方签字确认)
(二)取水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取水申请批准文件。2、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计量认证情况。3、取水工程验收申请。4、取水工程试运行情况报告。5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6地下水井柱状图。7水质分析报告。 |
材料形式 |
纸制版并加盖公章 |
材料详细要求 |
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2份,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一式6份;其它1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符合要求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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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工程验收、核发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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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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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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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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