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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人或户名
事项名称 变更法人或户名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原有取水许可证,取水权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改变的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水利局 责任处(科)室 白城市水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水利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2504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215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白城市水利局批复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申请受理审查2个工作日;2、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取水情况特殊、复杂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法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附加说明 经核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3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原有取水许可证,取水权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改变的。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经营服务类取用水户原有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过期后不予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提交材料::1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2(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材料形式 纸制版并加盖公章
材料详细要求 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一式2份
必要性及描述 符合要求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核发取水许可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