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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计划用水批准取水量
事项名称 增加计划用水批准取水量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对计划用水批准取水量进行调整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水利局 责任处(科)室 白城市水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水利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2504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215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白城市水利局批复文件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申请受理审查3个工作日;2、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法定时限 1、申请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2、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附加说明 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签发批准文件。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3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取用水户因原计划用水批准水量不能满足需要的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增加取水量超出原取水许可批准取水量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增加计划用水审批水量申请书;2、原计划用水申请批准文件;3、原取水许可证。
材料形式 纸制版并加盖公章
材料详细要求 增加计划用水审批水量申请书一式2份。
必要性及描述 符合要求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核发取水许可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第六省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农村水利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节约用水工作。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