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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及提交新节水设施方案审批
事项名称 个人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及提交新节水设施方案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农村水利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水利局 责任处(科)室 白城市水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水利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2504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2153
申请方式 现场书面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白城市水利局批复文件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申请受理审查3个工作日;2、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法定时限 1、申请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2、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附加说明 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签发批准文件。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3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取用水户因原计划用水批准水量不能满足需要的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增加取水量超出原取水许可批准取水量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增加计划用水审批水量申请书;2、原计划用水申请批准文件;3、原取水许可证。
材料形式 纸制版并加盖公章
材料详细要求 增加计划用水审批水量申请书一式2份。
必要性及描述 符合要求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核发取水许可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措施方案应当报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节水设施或者单项节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