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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水土保持工程验收
事项名称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水土保持工程验收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工程验收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水利局 责任处(科)室 白城市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4楼水利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35238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215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市本级投资(工程概算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水保项目。市本级投资项目。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审批申请文件;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报批稿
材料形式 纸质和电子版
材料详细要求 (一) 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审批申请文件(原件1份,纸质); (二) 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报批稿(A4纸打印,原件3份,附PDF或word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必要性及描述 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审批申请文件(请示一式两份);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提出对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方案审批的申请(一式五份);所有材料均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材料审查—审批—办结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