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电话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白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在道路外的农机事故 |
适用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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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白城市农机监理站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三合路11号农机监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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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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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3239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32388 |
申请方式 |
电话报案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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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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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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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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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农业机械在作业、转移或停放时,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需向交警部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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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身份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
材料形式 |
身份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须出具原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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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报案--受理--现场处置--立案--调查取证--检验鉴定--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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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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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第二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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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办事者有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赔偿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当事人有保护事故现场的义务。当事人可当面或电话询问,农机事故处理人员有义务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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