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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的个人、企业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畜牧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大厅四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3623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491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动物诊疗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送达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材料形式 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初审—审核—发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