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具有(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的企业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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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畜牧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大厅四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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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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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3623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491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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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不含申请材料审查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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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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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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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章兽药经营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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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请书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技术人员相关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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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初审—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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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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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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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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