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的个人、企业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畜牧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大厅四楼综合受理窗口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
咨询电话 |
0436-323623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491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出具审批决定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不含申请材料审查受理时间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8号)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占用草原的书面材料;
2、草原占用审批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5、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6、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7、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
材料形式 |
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
|
办理流程 |
申请—初审—审核—出具决定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