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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事项名称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一)有符合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二)有符合规定的检验设备、冷藏设施、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物、污水处理设施; (三)有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五)有经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个人、企业。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畜牧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大厅四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3623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491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证书和标志牌书面决定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不含申请材料审查受理时间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填写真实、完整的《吉林省畜禽屠宰许可证申请书》; 2.屠宰经营可行性分析:人口、屠宰能力、效益分析等; 3.厂区平面图;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建设(规划)用地许可; 6.环保部门审批意见(批复或批文)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7.《肉品品质检验员上岗证》 8.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 9.各项制度。 另:《吉林省畜禽屠宰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及复印件各三份。 《吉林省畜禽屠宰许可证申请书》应使用A4纸双面打印,申请人使用黑色、蓝色钢笔或碳素笔正楷如实填定、字迹要工整。
材料形式 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初审—审核—发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号)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 组 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 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 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 理登记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