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进口兽药广告审查批准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已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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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畜牧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大厅四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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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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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3623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491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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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不含申请材料审查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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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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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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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批准应当具备条件
企业已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兽药经营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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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的还需提供:
1、《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境内生产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或产品广告;
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1份境内生产企业做产品广告;
3、《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原件5份申请者填写盖章;
4、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5、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样稿1份境内生产企业做产品广告;
6、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1份境内经营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
7、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1份境内生产企业做产品广告;
8、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境内生产企业做产品广告;
进口兽药广告还需提供:
1、《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2、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3、农业部批准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广告的委托书
5、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7、非中文证明性文件的中文译文 |
材料形式 |
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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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初审—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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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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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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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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