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初审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个人、企业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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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畜牧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大厅四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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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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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3623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491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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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不含申请材料审查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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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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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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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吉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吉牧畜发[2012]211号)第四章第十四 条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找准引进的境外 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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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3、引种证明及系谱;
4、动物防疫合格证;
5、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各项规章制度; |
材料形式 |
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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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初审—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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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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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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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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