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立畜禽(生猪除外)屠宰厂(场)的审批及发证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一)有符合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二)有符合规定的检验设备、冷藏设施、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物、污水处理设施; (三)有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五)有经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个人、企业。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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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畜牧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大厅四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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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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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3623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491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畜禽(生猪除外)屠宰厂(场)证书和标志牌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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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2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不含申请材料审查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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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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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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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二)有符合规定的检验设备、冷藏设施、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物、污水处理设施;
(三)有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经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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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填写真实、完整的《吉林省畜禽屠宰许可证申请书》;
2.屠宰经营可行性分析:人口、屠宰能力、效益分析等;
3.厂区平面图;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建设(规划)用地许可;
6.环保部门审批意见(批复或批文)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7.《肉品品质检验员上岗证》
8.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
9.各项制度。
另:《吉林省畜禽屠宰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及复印件各三份。
《吉林省畜禽屠宰许可证申请书》应使用A4纸双面打印,申请人使用黑色、蓝色钢笔或碳素笔正楷如实填定、字迹要工整。 |
材料形式 |
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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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初审—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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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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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六条 设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向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设立条件的材料。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发放畜禽屠宰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设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二)有符合规定的检验设备、冷藏设施、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物、污水处理设施;
(三)有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经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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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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