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适用对象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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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商务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安东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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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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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3255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017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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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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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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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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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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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固定场所租赁证明。5、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劳务纠纷事件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6、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人员履历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证明。7、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8、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证明。 |
材料形式 |
审原件,留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大小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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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初审-审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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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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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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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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