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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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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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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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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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无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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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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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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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接收对象;(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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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境内:单位(一)申请单位书面申请、(二)申请表。个人:(一)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二)专业部门出具的符合前款《审批条件》的证明。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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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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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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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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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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