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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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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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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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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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无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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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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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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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接收对象;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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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单位资质情况说明;
(三)申请表。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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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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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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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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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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