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立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审批及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项目变更的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设立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审批及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项目变更的审批 |
适用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咨询电话 |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无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设立复制单位的投资者构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说明复制单位名称、地址,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 (2)复制单位章程;(3)设立复制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情况说明; (5)固定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6)《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申请表》。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决定—送达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二)音像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三)音像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二十二条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省政府决定下放(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0项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