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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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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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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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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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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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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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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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五)有必要的场所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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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情况说明。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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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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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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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广电部令第2号)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视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3《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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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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