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适用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咨询电话 |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符合本省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和总体技术方案。(二)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施工单位具有合法的资格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详细内容及申请书。(二)设计、安装、施工单位的情况说明。(三)设备器材入网情况说明。(四)法人代表简介。(五)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文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决定—送达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二十二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二十二条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