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核发印刷宗教用品和有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核发印刷宗教用品和有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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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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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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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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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无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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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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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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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发行,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它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三)出版物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四)主办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其中:1、编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学、宗教研究的需要;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3、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4、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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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承印单位情况)2、样品(拟印制的书稿或者拟印制的)3、编写人员情况说明4、审核意见书(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
说明: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第2项为书稿的,须提供复印件一份;为实物样品的,须提供样品照片一份并对样品尺寸作出描述性说明。第4项须加盖有关宗教团体的公章。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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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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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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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四、六条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第六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第13项。项目名称:核发印刷宗教用品和有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实施部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15号)。处理决定:下放市州。备注:此项为“核发印刷 宗教用品和有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及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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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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