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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适用对象 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实施机关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内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7个工作日内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资料。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决定—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