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咨询电话 |
0436-3292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87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有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非必要,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可免除此项材料);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批准文件(非必要,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可免除此项材料);(3)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各科室设置);(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医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7)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污水污物处理方案、消防方案);(8)医疗机构主要设备名录清单;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驶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