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停业)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医疗机构改建、扩建、迁建或因其他原因暂不能营业的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咨询电话 |
0436-3292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87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医疗机构停业通知书》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医疗机构改建、扩建、迁建或因其他原因暂不能营业的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医疗机构停业申请书》(申请停业的原因和理由);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其副本;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1994年2月26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2、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驶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