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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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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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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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87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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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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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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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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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停业整顿期间;(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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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开展放射诊疗,需要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五、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需要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六、医务人员登记表;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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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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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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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国务院1994年2月26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2、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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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驶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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