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歇业、迁移、终止等的;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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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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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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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87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医疗机构注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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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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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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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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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歇业、迁移、终止的;(二)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三)在暂缓校验期内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或者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医疗机构。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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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3、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由申请单位(人)自行申明;有上级部门的,需提交决定撤销的决议或文件,无上级部门的,由法定代表人申明,单位(人)合作、合办的,需提交协议材料。4、医疗机构全部印章;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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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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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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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国务院1994年2月26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三、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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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驶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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