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新办)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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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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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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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87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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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4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算(不包括依法进行听证、鉴定以及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在申请材料网上预审合格后到审批窗口或邮寄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进行整改所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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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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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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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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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印鉴卡》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3、药品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备设施情况及管理制度 4、麻方权人员名单及人员《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专职从事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复印件5、医疗机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现场记录 7、麻醉药品管理及使用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8、《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用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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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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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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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二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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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驶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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