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注销)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拟注销使用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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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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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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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87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注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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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4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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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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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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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医疗机构依法终止的;(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医疗机构自愿终止有效期尚未届满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许可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其中第三项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接办理,不需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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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印鉴卡》注销申请2、原《印鉴卡》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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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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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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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二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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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驶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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