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机构名称、法人(主要负责人)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法人、名称、主要负责人)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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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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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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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87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放射诊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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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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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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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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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二)其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地址、诊疗场所、诊疗设备和诊疗项目发生改变的。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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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书(单位加盖公章);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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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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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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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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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驶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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