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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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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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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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87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放射诊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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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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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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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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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二)其校验期到之前3月内提出校验申请。(三)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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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书(单位加盖公章);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4、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一览表5、放射诊疗的规章制度;5、本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合格情况。6、周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7、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8、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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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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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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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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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驶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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