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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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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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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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571446771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注销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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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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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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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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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分支机构被隶属合伙企业撤销
二、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分支机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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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非必要 自填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全部,各一份 必要 自填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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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详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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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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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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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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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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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国务院2009年11月25日《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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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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