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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销)
事项名称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销)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销)
适用对象 法人 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咨询电话 157144677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二)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详见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告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非必要 自填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原件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5.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原件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清算报告或文件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分支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原件 一式一份 非必要 自填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原件 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原件 必要 自填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送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