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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事项名称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销)
适用对象 法人 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咨询电话 157144677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准予注销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分支机构被隶属企业撤销的;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详见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告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原件或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非必要 自填 4.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6.前置审批文件。(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其《指导目录》)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非必要 自填 7.营业执照(注册证)正、副本 原件 全部,各一份 必要 自填 8.公章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送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