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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
适用对象 个人、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咨询电话 157144677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表格)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纸质表格)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 5.合作社成员依法作出的注销决议或依法被吊销、撤销的文件。(原件)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送达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受理的平等权利,不符合申报条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办理该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