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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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个体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分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中兴东大路91—8号,白城市个体登记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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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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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4661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698091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准予注销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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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当日办结 |
法定时限 |
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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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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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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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要求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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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4、如经营者本人不到现场,需要《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张 |
材料形式 |
经营者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电脑打印1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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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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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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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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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受理的平等权利,不符合申报条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办理该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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