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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个体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中兴东大路91—8号,白城市个体登记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咨询电话 0436—3246619 监督投诉电话 0436-698091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准予注销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当日办结
法定时限 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当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要求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4、如经营者本人不到现场,需要《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张
材料形式 经营者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电脑打印1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受理的平等权利,不符合申报条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办理该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