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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登记
事项名称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咨询电话 157144677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想要移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企业出具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申请文件。(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表格)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已补报年度的纸质年度报告(补报公示后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原件) 4.未报送年报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 5.自然人独资的公司还需提交未报送年报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送达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一、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二、企业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起3年内履行公示义务后可向其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受理的平等权利,不符合申报条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办理该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