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 |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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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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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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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571446771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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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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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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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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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想要移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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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企业出具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申请文件。(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表格)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已补报年度的纸质年度报告(补报公示后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原件)
4.未报送年报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
5.自然人独资的公司还需提交未报送年报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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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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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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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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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二、企业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起3年内履行公示义务后可向其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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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受理的平等权利,不符合申报条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办理该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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