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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联络员备案登记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联络员备案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联络员备案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咨询电话 157144677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备案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纸质表格) 2.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纸质表格)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联络员信息表》。(纸质表格)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有关清算组备案的合伙人决议。(原件) 4.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原任分支机构联络员免职文件、新任联络员任职文件(原件)及新任联络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送达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受理的平等权利,不符合申报条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办理该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