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联络员备案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个人独资企业联络员备案 |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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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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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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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571446771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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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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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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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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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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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表格)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表格)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联络员信息表》。(纸质表格)
4.企业出具的原任企业联络员的免职文件、新任联络员的任职文件(原件)及新任联络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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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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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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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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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受理的平等权利,不符合申报条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办理该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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