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联络员备案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非公司企业法人联络员备案 |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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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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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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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571446771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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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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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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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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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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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表格)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表格)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联络员信息表》。(纸质表格)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企业联络员的免职文件、新任联络员的任职文件(原件)及新任联络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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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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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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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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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受理的平等权利,不符合申报条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办理该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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