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产品质量检验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产品质量检验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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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
责任处(科)室 |
白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瑞光南街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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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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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60306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60303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检验后出具检验结果 |
审批结果 |
检验报告书或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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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常规检验5个工作日,委托发证全项检验8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常规检验7个工作日,委托发证全项检验1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时限为检验结束后办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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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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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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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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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无 |
材料形式 |
无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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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登记→业务编号传递检验室→检验室进行检验→三级审核打印报告→盖章邮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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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参考相关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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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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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义务:按照要求提交材料。权利:可通过互联网、电话、办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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