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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定期检验
事项名称 电梯定期检验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电梯(包含: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电梯等)定期检验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责任处(科)室 机电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白城市洮北区瑞光南街19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603072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60307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检验后出具检验结果
审批结果 检验报告书或检验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时限为检验结束后办结时间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电梯上一检验周期截止前一个月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使用登记证复印件2安全技术档案3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运行管理制度4维护保养合同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
材料形式 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检验→受理→现场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收费情况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3号)
法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附录A 1.4使用资料B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3)和1.3(5)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1.1、1.2、1.3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4)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按照要求提交材料。权利:可通过互联网、电话、办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