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锅炉定期检验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锅炉定期检验(指内部检验、外部检验、耐压试验)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
责任处(科)室 |
锅炉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白城市洮北区瑞光南街19号)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
咨询电话 |
0436-360307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60307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检验后出具检验结果 |
审批结果 |
检验报告书或检验结果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时限为检验结束后办结时间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锅炉上一检验周期截止前一个月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锅炉定期检验受理单2锅炉出厂原始资料及上一周期检验报告复印件3锅炉安装资料和使用登记原件或证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现场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
收费情况 |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3号)
|
法定依据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第2.11条(1)锅炉使用登记证。(2)款锅炉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5)款锅炉历次检验资料,包括报告中提出的缺陷、问题和措施整改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附件及仪表校验、检定资料等。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义务:按照要求提交材料。权利:可通过互联网、电话、办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