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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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
责任处(科)室 |
锅炉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白城市洮北区瑞光南街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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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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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60307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60307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检验后出具检验结果 |
审批结果 |
检验报告书或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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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时限为检验结束后办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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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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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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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本事项无相关条件限制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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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受理单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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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采样送样→受理→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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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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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锅炉水(介)处理检验规则》(TSGG5002-2010)第七条 锅炉使用单位和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检验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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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义务:按照要求提交材料。权利:可通过互联网、电话、办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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