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压力容器制造、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压力管道制造、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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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
责任处(科)室 |
容器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白城市洮北区瑞光南街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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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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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60307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60307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检验后出具检验结果 |
审批结果 |
检验报告书或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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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时限为检验结束后办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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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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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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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压力容器网上告知后及设备施工前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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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告知单2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资质复印件3压力容器设计图纸及说明原件4质量计划或施工方案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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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网上告知→受理→现场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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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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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2.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测规程》TSG21-2016第4.11(1)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制造,依据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制造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第5.1(1)条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是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修理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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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义务:按照要求提交材料。权利:可通过互联网、电话、办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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