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它职权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
适用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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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应急救援协调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41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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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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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_322721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_322545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应急预案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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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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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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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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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预案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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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
材料形式 |
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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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核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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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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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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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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