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职权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 |
适用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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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监督管理科、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海明东路25号国投公司5楼、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9号楼4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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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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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4073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545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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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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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5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和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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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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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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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一)辨识、分级记录;(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
材料形式 |
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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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核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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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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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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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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