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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事项名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1、拟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单位 2、具备申请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提出申请。
适用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食药监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519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332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0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3、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法人委托书; 5、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材料形式 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各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发放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