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1、拟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单位 2、具备申请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提出申请。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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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食药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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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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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519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332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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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0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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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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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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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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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3、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法人委托书;
5、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
材料形式 |
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各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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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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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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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11月1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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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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